中国向世贸组织通报家用电器可回收性计算要求的国标草案

2024-03-23

中国向世贸组织通报家用电器可回收性计算要求的国标草案

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节能环保规范》草案并开始征求意见。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自通知之日起60天内。尽管拟议的批准日期尚未确定,但拟议的生效日期已定为批准后36个月。该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节能环保的一般原则、生命周期要求和产品要求。具体来说,该标准规定了生产阶段产生的废物的处理要求、化学品使用限制、回收阶段的标签要求,以及能源效率、水利用效率和有害物质使用限制的要求。产品本身。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规定了产品可回收率的计算方法,电气设备制造商必须根据该计算方法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率。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在生产、安装和回收阶段的节能环保。

这里所说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是指在家庭、住宅和类似场所(如商店、轻工、农场等)非专业人员使用的、采用单相交流额定电压供电的电器。电源不超过250V,或直流电源/电池不超过480V。

化学品限制

制造阶段:电器制造过程中不应使用HCFCs、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TCA)、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四氯化碳(CTC)作为清洁剂。清洗剂中VOC和特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应符合GB 38508的限量要求。此外,五种POPs、六氯丁二烯(HCBD)、多氯萘(PCN)、五氯苯酚(PCP)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 (DecaBDE) 和短链氯化石蜡 (SCCP) 不应用于制造电器。

产品所含成分:电器产品禁止使用含有全氟化碳(CFC)的制冷剂和发泡剂。

可回收率的计算方法

制造商应使用以下方法计算其生产的产品的可回收率。详细内容参见标准附录B。

计算公式

  • 产品可回收率=预期重复使用和回收的各部件总质量(kg)/产品总质量(kg)×100%

注:计算包括与产品使用相关的部分,不包括产品的包装。

计算原理

  • 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中不包括需要特定加工资格的零件(例如含有 CFC 和 HCFC 的制冷剂)以及可重复使用价值较低的零件(例如热固性塑料和泡沫)。
  • 用于灭菌、净化等辅助功能且无法识别具体成分的材料的质量不包含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中。
  • 质量大于25g或表面积大于5×10m2的塑料件以及表面未标注的材料成分的质量不包含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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